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因此劳动者在劳动活动过程中死亡不属于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造成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伤害的,他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负有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劳动者要求赔偿。前款所称从事劳动活动,是指在用人单位授权或者指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动活动。员工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表现为履行职责或者与履行职责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就业活动”。第十一条劳动者在劳动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对劳动者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索赔。
如果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并且雇主或分包商知道或应该知道接受合同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的资格或安全生产条件,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1)用人单位向参保地区(县)社保分中心或个人向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申请工伤赔偿。
(2)按照经办规定,经办机构打印验收回执一式两份,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持一份到经办机构。
(3)资料不全且可以补充的,经办机构应打印“验收回执”一式两份,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交经办机构一份。地勤局将退还所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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