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款的追缴具体由谁执行
时间:2023-02-28 18:51:31 2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赃款的追缴由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一、刑法第314条

《刑法》第314条司法解释的内容是:对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通常情况下,要么对其解除查封、扣押等措施,要么随案移送,或者上缴国库,是不允许私自非法处置的。

二、联通4g手机买体验店被骗怎么办

要保存银行转账记录、网络聊天记录、对方联系等证据,然后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财产损失的相关证据材料,便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被诈骗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司法机关已经查封、扣押、冻结,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诈骗财物占被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给被害人。

三、被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还能取回吗

被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能取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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