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人伤不愿垫付医药费如何解决?
可以先由伤者自行垫付。关于交通事故医药费垫付问题,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即车主并不存在法定的垫付义务,且车主不给垫付医药费并不犯法。我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只有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所以在判决之前任何的支付都要肇事方自己愿意,谁都不能强迫他。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组织双方调解,调解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如果调解不成由法院判决。
二、关于垫付医药费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1.可以通过交警,让保险公司垫付。
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2.可以通过交警,让事故基金垫付。
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三、关于医疗费的支付问题的规定是什么?
1、对于肇事司机,应当及时垫付伤者的抢救费用和必要手术等费用,避免伤者的伤情因无钱医治而扩大,耽误最佳治疗时机,从而加大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2、在肇事司机不配合垫付的情况下,伤者应及时自行垫付治疗费用,若治疗费用紧张的应及时和交警部门联系,看能否和保险公司、肇事方或医疗基金部门协调获得帮助,及时保障受伤者身体健康利益。
3、如若垫付了医疗费用,垫付方应保存好垫付的医疗费票据或由受害方出具的收条,以备在后期诉讼中作为证据主张相应权利。
如果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且导致有人受伤的情况出现的是需要及时的在伤者送医治疗,并且肇事方应当承担主要的店铺医疗费的责任。但是如果肇事方没有能力去垫付医药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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