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适当担保是指银行或其他担保人担保,给付履约保证金、抵押担保等。
如果债务人确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是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适当担保时,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合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这里讲的中止,是指暂时停止,而不是永远终止履行合同,为此,应注意以下两点:
当事人一方必须有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方可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不能无根据地怀疑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无确切证据而擅自中止合同的一方应负违反合同的责任(如:特定的标的已经灭失或转移、对方丧失清偿能力、对方所属国家因发生战争或政府实行封锁禁运等,都有可能成为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
一旦对方提供了适当履行担保时,暂时中止履行的一方就应继续履行合同。适当担保,是指银行或其他担保人担保,给付履约保证金(定金),抵押担保等。当对方提供上述形式的担保时,即可认为是适当担保,中止的一方应当继续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关于中止履行的法律规定
关于中止履行的法律规定,该法律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中。该条规定了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请求对方中止履行一定期限内的债务。同时,该条也明确规定了中止履行的情形,包括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此外,该条还规定了中止履行的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中止履行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
总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对中止履行的法律规定较为详细,为当事人中止履行债务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法中止履行,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当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无法履行合同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但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不过,中止履行并非永远终止履行合同,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法中止履行。当事人应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的规定,合理中止履行债务,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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