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煤气欲自杀的傅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日前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责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杨某的全部经济损失30余万元。
2009年8月26日晚20时许,在朝阳区崔各庄乡索家坟村一平房内发生爆炸。事故原因系一35岁妇女傅某因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纠纷,打开住处内的煤气罐意图自杀。
次日中午15时许,当杨家妹妹在傅某屋内对其进行劝说时,煤气遇明火后爆炸,致使正在屋内的杨某以及屋外的杨家姐姐被烧伤,二人因煤气爆炸致全身Ⅲ。烧伤总面积达到体表总面积的10%以上。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姐妹俩身体所受损伤均属重伤,伤残程度为八级、九级。
诉讼过程中,杨家姐妹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傅某赔偿受伤的各项损失共计369157.57元。
法庭上,傅某表示因为老公在外面有别的女人,她心理承受不了,就想到自杀。面对杨家姐妹,傅某表示对不起她们姐妹俩,以后一定赚钱赔偿。
另经法院查明,傅某的行为,给杨某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136549.35元。给杨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72536.22元。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傅某法制观念淡薄,遇事不能正确处理,以打开煤气的方式自杀,致使煤气遇到明火后爆炸,造成二人重伤,危及周围人民群众的身体及财产安全,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惩处;鉴于傅某当庭有认罪悔罪表现,法院对其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另,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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