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徐某利用课余时间兼职某旅行社导游一职。在一次带团出游期间,旅游团乘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徐某受伤。治疗期间,徐某支出医药费4236元,其中旅行社为她支付403元。治疗一段时间后,徐某随父母回原籍休养治疗。
事后,因与旅行社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徐某将旅行社告上法庭。徐某在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的同时,还要求对方给付误工费。然而旅行社认为,徐某作为在校大学生并无误工损失,因此不同意给付其误工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旅行社应对事故给徐某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义务。徐某作为在校大学生,的确曾在课余兼职,医院也开具了她因伤休假的证明,所以应认定徐某存在一定的误工损失。虽然兼职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但对其误工损失酌情确认。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判令旅行社支付徐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4633元。
固定收入员工的误工费计算公式如下: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对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
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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