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五条《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交处理函》的内容趋同,有“处理和处罚”的规定。同样,第六十六条也有“处理与处罚”的规定,即审计决定书与审计移送书之间存在衔接。因为,无论从审计机关还是其他相关部门的角度来看,处理和处罚都是针对被审计单位的。而且,审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处理和处罚”,但处理和处罚的部门不同。同时,两类审计文件内容的趋同,从实质内容上看,也有对“物”的处理和处罚。即第六十五条“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依法给予处理和处罚……”和第六十六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和处罚的。此外,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书对“人”的处罚内容相同,但一些审计机关通常较少发布处罚审计决定书。第二,审计决定书与审计转移处理书的异同。一些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习惯性地认为,审计移送处理书仅为“人”处理,其他审计事项(包括原审计建议的相关内容和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其他审计事项)不应列入。有这样一种观点认为,对新的审计转移报表的使用存在争议或疑虑是相当普遍的。对此,有关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尽快摆脱原有框架,正确使用和发布新的审计移交处理文件。审计决定与审计转移的异同在于: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后,需要审计机关出具审计决定的,按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后,其他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移送函,按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执行。审计决定与审计移送的异同在于,第六十五条是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的直接处理和处罚。第六十六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后,按照职责范围需要移交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纠正、处理或者处罚的审计事项。前者由审计机关直接处理和处罚,后者不能直接处理,只能通过移送处理。此外,必要时,审计转移报表必须在原审计建议书中包含相关内容,这是审计人员最容易混淆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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