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认定重大立功不需要专利转化为经济成果,而该条第(三)项则规定: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减刑的六种表现之一的情形。
首先,从专利的特点来看,专利具有实用性和经济性。国家授予某项技术专利,说明国家确认了该项技术的实用性和经济性,该项技术对社会具有有利的积极价值。
其次,从转化的可能性来看,我国专利技术整体转化率较低,专利转化率不足一成。罪犯在服刑期间要将专利技术转化为经济成果难度更大。罪犯在服刑期间,人身自由被剥夺或者限制,要求其与相关企业联系将该项技术转化为经济成果,可以说是强人所难,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立法宗旨。而且,专利能否转化为经济成果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不是罪犯的主观意志所能决定的,超出其控制的范围。因此,要求专利转化为经济成果并不恰当。
最后,从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况来看,发明创造和重大技术革新是并列的内容,两者认定的条件应当相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视为有立功表现。而该条第(三)项则规定: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减刑的六种表现之一的情形。比较两者,可以看到:一般技术革新的,必须要有成绩突出的结果性条件限制,但是重大技术革新的,则没有结果性条件限制。既然重大技术革新的并没有要求转化为经济成果,那么对于发明创造也没有必要要求该技术已经转化为经济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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