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婚姻诉讼案件中,调解乃是必要且不可或缺的环节。
这包括即便在原告提起诉讼之前,已经经过婚姻登记部门或者街道组织所参与的调解工作,然而当人民法院正式接手并受理该案之后,仍然应对此案展开进一步的调解工作。
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涉及离婚事宜的各类案件时,均应先行进行调解;
倘若通过调解服务不能解除双方之间的矛盾与困扰,感情确实已经走向尽头并且无法挽回,那么经过慎重考虑和分析后,法院有权对原被告双方作出离婚判决,承认并批准离婚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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