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市员工医疗期满解除合同是否有医疗补助费
上海市员工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除了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后,还需要支付一定的医疗补助费。
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该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需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对于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且不符合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的,用人单位也应支付医疗补助费。
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这里所说的“患病”,是职业病以外的其他病症。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后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工伤医疗期是多久
工伤医疗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根据伤情来确定。多数省份颁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对应具体伤情,确定停工留薪期长短。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本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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