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代销资料的整理
第三章代销资料的保管、调阅与销毁
第四章罚则
第五章附则
上海、北京、郑州、青岛、南京、重庆、武汉、广州、沈阳、深圳、天津、西安、抗州分行:
现将《交通银行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银行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行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正常开展,规范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保管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料(下称代销资料)包括开放式基金代销客户类资料(下称客户类资料)和开放式基金代销交易类资料(下称交易类资料)两大类。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客户类资料包括开户资料、账户信息变更登记资料、基金账户转指定交易资料、销户资料、挂失资料和更改分红方式资料。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交易类资料包括基金认购资料、基金申购资料、基金赎回资料和非交易过户资料。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的个人客户指年满18周岁的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的中国居民。
第六条本规定所指的机构客户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代销资料的整理
第七条网点基金柜在受理开放式基金代销各项业务时,须审核客户提供材料的正确性与完整性。
第八条代销资料中除按流程规定的作为会计记账附件的有关单据以外,都必须每日归类整理。
第九条每日日终后,代销网点将当日验收的代销资料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整理:
(一)以日为单位进行排序;
(二)按客户类资料和交易类资料分类整理;
(三)将客户类资料按照六类业务的顺序进行排列(开户资料、账户信息变更登记资料、基金账户转指定交易资料、销户资料、挂失资料和更改分红方式资料);
(四)将交易类资料按照四类业务的顺序进行排列(基金认购资料、基金申购资料、基金赎回资料和非交易过户资料)。
第十条代销网点整理资料应保证投资者资料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包括:项目齐全,联数准确,后附资料齐全。
第十一条各代销网点应按月将代销资料按客户类资料和交易类资料分类装订成册后,移交分行集中保管。
第十二条各代销网点应指定专人负责代销资料的整理、装订和代销资料在代销网点的保管。
第三章代销资料的保管、调阅与销毁
第十三条各代销分行应指定专人负责接收代销网点的代销资料并进行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各代销分行应为代销资料配备适合的保管条件,客户类资料须永久保管,交易类资料应保管十五年以上。
第十五条代销分行必须积极配合总行调阅存档的代销资料,代销资料的保管必须便于总行调阅。
第十六条总行有关管理和检查监督部门在需要调阅代销资料时,应向代销分行出示或传真加盖部门公章的书面调阅文书,并由总行调阅部门和代销分行经办部门各自做好调阅记录。
第十七条若总行有关管理和检查监督部门在需要调阅代销资料时,未向代销分行出示或传真加盖部门公章的书面调阅文书,代销分行有权拒绝提供客户资料。
第十八条代销分行应指定专人负责配合总行调阅代销资料事宜,专人名单应报总行基金代销注册服务管理中心备案并做好及时更新工作。
第十九条代销分行内部有关管理和检查监督部门在需要调阅代销资料所须办理的手续和审批程序由代销分行自行制定。
第二十条交易类资料在到期销毁时,应按正常途径办理销毁手续。代销资料的保管人应对销毁的资料进行整理、装订、编号,并编制销毁清单,报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在分行有关监管部门人员在场监督的情况下进行销毁。销毁清单应作为永久性档案保管。
第二十一条严禁代销资料的保管人在未办理销毁手续和无其他监管人在场监管的情况下自行销毁交易类资料,违者将追究相关承担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客户类资料须永久保管,不得销毁。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代销资料的各级保管人应按代销资料保管规定的要求妥善保管和管理代销资料,因代销资料管理不善而引起的代销资料毁损、缺失等,代销资料的保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代销分行应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总行基金托管部。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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