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犯的心理特征
时间:2023-06-11 10:52:11 4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心理状态或意识状态,是指人在当前一段时间内的心理活动,为某种状态所笼罩的综合表现。心理状态是心理现象中的一个独立范畴,与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特征互相联系、互相影响,共同构成人的完整的心理结构。任何犯罪行为都是不同的人(男、女、少年、成年、老年)在不同的犯罪心理支配下,对不同的刺激客体实施的侵害行为。

一、贪污贿赂犯罪人在犯罪预备阶段的心理状态

犯罪预备是犯罪行为的开始,这一阶段犯罪人的心理活动相当复杂激烈,想作案,又怕受到惩处,不作案,既不能平衡对现状不满的心理,又不能满足金钱物质欲望。最终以“想作案”居于优势地位。由于贪污贿赂犯罪智能性很强,犯罪人为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必然要处心积虑地寻找和创造实施犯罪的条件,谋划实现犯罪目的的方法,并力求逃避法律制裁。这一阶段犯罪心理表现为矛盾、投机与掩饰。

l、矛盾心理。

贪污贿赂犯罪行为是一种严重的反社会行为,除临时起意实施的犯罪外,犯罪人在着手实施犯罪时,一般思想斗争相当激烈。一方面主观上存在着对财物非法占有的强烈欲望,且这种欲望不断强化并上升成为犯罪人的第一需要,一旦条件具备,便决意实施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又清楚地了解实施该行为可能使其本人处于一种随时案发而将受到法律制裁的境地。这种患得患失的矛盾心理,在相当一批贪污贿赂犯罪,特别是初犯的身上都有所体现。

2、投机心理。

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职务犯罪,犯罪人在职务行为方面的连续性为其重复或连续实施此类犯罪创造了较大的便利条件。贪污贿赂犯罪的智能性特点,决定了犯罪人较其他人具有更强的甄别和选择作案机会的能力。大多数贪污贿赂犯罪人在犯罪预备阶段,都具有这样一种投机心理,即充分利用自以为隐蔽性强、不易被发觉的作案机会从事犯罪活动。

这种心理比较典型地体现在挪用公款炒股、炒作期货案件中。一般不说,具有这种犯罪心理者在行为初始阶段并无明显的直接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而是希望借此获得“利润”。只是在行为过程中,出现失误或意外,才开始“拆东墙,补西墙”,越陷越深。

3、掩饰心理。

贪污贿赂案犯在犯罪目的确定后,一般都要对将要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周密的思考和准备,精心选择犯罪方法、地点,争取以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大的利益。其中,最为常见的心理状态就是掩饰心理,即以种种方法伪装自己,防止轻易被怀疑。实践中查办的许多犯罪人都有这种表现,有的甚至因其表现突出,而获得各种奖励,得到广泛的信任。

二、贪污贿赂犯罪人在犯罪实施阶段的心理状态

在犯罪实施阶段,犯罪人以积极的方式实施犯罪行为,追求犯罪目的的实现。贪污贿赂犯罪人在这一阶段,其心理状态与预备阶段有所不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侥幸心理。侥幸心理是犯罪人明知实施犯罪行为可能会受到惩处,而试图蒙混过关的一种心理体验。从某种意义上说,侥幸心理具有自慰和自我欺骗性。这种心理是一切犯罪分子的共同特征,具有这种心理状态的案犯占20%以上。但贪污贿赂犯的侥幸心理与一般刑事犯相比更为突出。贪污贿赂犯侥幸心理的产生和存在可能与下列因素有关:一是犯罪人在过去的经历中有过违法行为却未被发现;二是犯罪人周围有过违法犯罪案件未被破获;三是犯罪人具有利用其职务或合法身份掩护的条件;四是犯罪人具有特殊专业本领作为依赖;五是犯罪人具有利用职权或身份编织起来的保护网作屏障;六是犯罪人只看到社会的黑暗面,具有一种“法不责众”的安全心理。虽然以上因素对每个贪污贿赂犯形成侥幸心理的作用不同,但可以说犯罪人的侥幸心理,几乎在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的各个阶段都有所体现,甚至可以说,正是这种侥幸心理使其犯罪意图更趋坚定,犯罪欲望不断膨胀。

2、冒险心理。犯罪是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贪污贿赂犯罪人在其个人物质需要极度膨胀的情况下,一旦外部条件具备,就要冒着被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的风险去实施犯罪行为。一般来说,贪污贿赂犯比普通刑事犯的冒险心理更为突出,危害也更大。大多数学者都认为,贪污贿赂犯罪人具有较常人更高的智力,表现得更加精明、狡猾、奸诈、敢于冒险,具有惟利是图的习性以及强烈的双重道德观等人格特征。这些人对自己的智力和能力充满自信,因而犯罪意志也格外坚定。他们大多知法懂法,但在强烈物质欲望的驱使下,公然藐视国家法律,不惜以身试法。有的犯罪人在谈到自己实施犯罪的思想活动时说:在我把手伸向国家财产的时候,我知道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但我还是冒险去干了。

3、紧张心理。这是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难以自抑的一种心理状态。尽管他们为自己实施犯罪作了充分的准备,但在实施犯罪这一特定的情境中,越理智的案犯越能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其心理也就更加紧张。

三、贪污贿赂犯罪人犯罪终结阶段的心理状态

我们把全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尚未被揭露出来的阶段,称为犯罪终结阶段。在这一阶段犯罪人的心理状态更为复杂,既有作案后的恐惧心理,也有成功后的满足。

1、恐惧心理。贪污贿赂犯罪人作案后的恐惧心理往往要比作案时更加强烈,犯罪人地位越高,罪行越重,心理负担越大。许多人作案后担惊受怕,疑神疑鬼,到了草木皆兵的程度。贪污贿赂犯罪人的这种恐惧心理,不仅包括害怕案发后受到法律的制裁,更害怕犯罪行为被揭露出来,给自己几十年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名誉、地位以及家庭带来严重危害。

2、逃避心理。在犯罪的预备阶段和实施阶段,贪污贿赂犯罪人主要考虑使自己的犯罪意图得到实现,而在终结阶段,犯罪人出于保护自己的本能反应,多的是考虑干方百计地逃避打击。主要表现在,一是努力回忆作案时的每一个细节,寻找可能出现的疏忽和遗漏,想方设法加以弥补;二是积极伪装,遮人耳目;三是全力为自己编织保护网,以备万一;四是得手后并不马上使用非法占有的财物,而是静观事态发展,以求一旦败露后能够有足够的回旋余地。

3、满足心理。贪污贿赂犯与其他刑事案犯一样,每一次作案成功,都使犯罪人的欲望得到满足,产生愉快的心理体验,且这种体验能够极大地强化犯罪心理,使其犯罪心理结构更趋巩固和发展,形成犯罪动力定型。

4、贪得无厌心理恶性循环。由于犯罪的成功,犯罪心理在成功的信息中稳固下来,形成一个恶性心理积淀。这些恶性的心理积淀,在一定外界诱因的吸引下,一有机遇,便会沉渣泛起,形成新的犯罪动机,因为需求有无限性和不满足性,即满足一种需要的过程会使另一种需要转入潜在状态,需要一旦满足,又会产生新的需要,这个序列是循环往复,无止境的。这样贪污贿赂犯罪经过多次犯罪后,对其物质财富的贪得无厌越来越强,胆子越来越大,他们为了成功后“嘴上流油”,甘冒失败后“脑上流血”风险。这种贪婪性是贪污贿赂犯罪心理恶性循环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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