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永久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澳门定居
时间:2023-05-29 16:43:15 27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有资格以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身份申请赴澳门定居:

1、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澳门居民身份证上载明出生地为澳门(出生地代码为“A”);

2、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澳门居民身份证首次发出日期距申请人出生时已满七年;

3、父或母持有效的《澳门居民身份证,同时在申请人出生时,父或母也持有澳门治安警察局发出的永久居留证。

(二)申请手续。

申请人须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履行下列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规格32X40mm)的《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澳门定居申请表(一式两份,浅蓝色和白色);

2、交验出生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及复印件;

3、交验在内地的父或母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及复印件;

4、交验父母结婚证明及复印件;

5、交验父或母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及复印件;

5、提交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三)受理审批程序。

公安分局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给回执,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个案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意见报市公安局,市局将符合条件的上报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由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将申请资料转送澳门身份证明局确认。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将根据澳门身份证明局返回的核查结果,按规定的放行办法安排我市已核准的申请人签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澳门定居。

(四)安排出境顺序。

对已确认为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身份的申请人,按下列次序安排放行。

1、父母双方均在澳门的优先,此类申请人按年龄排队,年龄小者先放行。如申请人在内地的父(或母)已死亡的,亦按此排队放行;

2、父母一方仍在内地的申请人,按父母分居年限排队,分居时间长的先放行。如未成年申请人在澳门的父母(或父母一方在澳门)已死亡的,由省厅按特殊情况视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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