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其审核通过后,该派出机构将会向您出具接纳证明文件;在此过程中,转出地所在公安局的户籍警务人员也会对您的个人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验证您是否满足转入当地的具体要求。
当各项条件均得到充分满足时,转出地的派出机构会为您签发正式的接纳证明文件;紧接着,请您将这一份接纳证明交回给原来所在的派出机构;
最后环节,您需要将新获得的准迁证明文件递交至转入地的派出机构,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即可。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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