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行为有哪些
时间:2023-03-28 08:23:13 4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一、偷拍视频放入视频分享网站有什么后果

1、一个偷拍行为如果只是为自娱自乐,不上载到网络上,仅供个人看,一般是不侵权的;另一种是将偷拍的视频上传到网络上,供网友观看、下载,这就可能侵犯视频中当事人的肖像和名誉权。如果没有侵害他人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他人无权干涉,这种对他人私人事务进行偷拍后上传到网络上进行传播的行为,可能侵犯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权,这里包括肖像权和名誉权。也就是说,偷拍者和上传者将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2、视频分享网站一般认为,这是网友自行上传来的,网站仅提供存储空间。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避风港”原则,网站只负有通知、删除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是不构成侵权的。但该《条例》中还规定:明知或应知侵权内容还进行传播的,则构成共同侵权。将偷拍的视频放入视频分享网站,侵权的事实和嫌疑应该已经很明显,正常人一眼就能够判断出这可能涉及侵权问题。借用著作权法里的“红旗标准”原则,当侵权性质和侵权事实像一面迎风招展的红旗鲜明地展现出来时,就不能拿“避风港原则”来推脱责任。“鸵鸟政策”是行不通的,把头深深埋在沙子里,装作看不到侵权事实,企图逃避侵权责任,其后果往往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在民法上,对视频分享网站等经营者有一个要求,即对涉及处理他人私权事件时,要求他们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的义务,也叫“家父标准”,要求他们尽到审慎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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