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具有赋予利息项下的权利,然而这一权力仅仅限于在签订合同时,一年内银行定期信贷利率上限的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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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此规定的利息部分,人民法院将不予承认和支持。
若双方未能在合同中对此进行明确约定,那么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在此情况下,若对利息支付未作规定或约定含糊不清,将会被认定为无须支付任何利息的情况。
同样地,对于公民之间发生的个人资金往来借贷方面,若未对利息事宜作出明确的约定,便可认为是款项间并无利息的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