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绑架罪的客观方面有什么
1、绑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犯绑架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绑架罪的行为阶段和行为环节
1、从绑架罪的客体来看,绑架罪的主要客体即人质的人身权利,绑架罪的罪状描述中又将实行行为定位于绑架他人的行为上,基于绑架行为在绑架罪的整个过程中对人质人身自由权利的侵犯前后所体现出的不同特点,我们可以将绑架罪分为两个阶段:
(1)实现控制人质的阶段和维持人质控制的阶段。在绑架犯罪过程中的前一阶段,即实现控制人质的阶段,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等各种手段接近人质并实现对人质的人身控制。这一阶段从行为人着手实行绑架行为到绑架行为既遂为止,体现出行为的动态性。
(2)维持控制人质阶段,行为人在绑架行为既遂之后,其拘禁人质的行为和人质人身自由被非法剥夺的状态在相当时间内持续,这一阶段从绑架行为既遂一直到人质被解救或被释放或被杀死为止,体现出相对的静态持续性。当然,这里的二阶段的划分并不意味着所有绑架犯罪都必须经历这两个阶段。
2、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的实现角度,可以将绑架罪分为两个环节:
(1)针对人质所进行的绑架行为;
(2)对第三人的勒索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的行为。
对绑架罪的客观方面进行行为阶段和行为环节的区分,再结合立法者着重保护公民人身权益而不注重行为人是否实现犯罪目的的立法宗旨,可以解决刑法学界对绑架罪的实行行为是单一行为还是复合行为以及绑架罪的既遂标准等问题的争议。根据我国《刑法》第
239条所规定的罪状,结合绑架罪的立法宗旨和我们对绑架罪犯罪目的地位的分析,绑架罪的实行行为为单一行为即绑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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