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设计失误导致的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支出;
2.由于大自然过程中发生的磨损现象、内在或潜藏的质量问题、物品本身的化学变化、自发性燃烧、细胞内物质的自热氧化反应、金属生锈腐蚀、液体容器的渗漏、老鼠咬坏、昆虫攻击、自然环境(如气候或温度)的变迁、地下水位的变化或者其他类型的渐变原因引发的保险项目财产自身的损失以及相应的费用支出;
3.由于原材料质量问题或生产工艺不当导致的保险项目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了更换、修复或纠正这些瑕疵错误而产生的费用;
4.非外力因素导致的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或者是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工具、设备、机械装置出现故障导致的自身损失;
5.维护保养或定期检修所需的费用;
6.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类有价证券、图表资料以及包装材料等方面的损失;
7.在进行资产清查时发现的短缺情况;
8.拥有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许可证的,或者已经由其他保险项目提供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在保险项目开始之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施工现场范围内或周边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结束之前,被保险财产中已经由工程所有人签署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同,或者已经实际占有、使用或接受的部分。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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