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走到尽头,夫妻双方决定分别承担抚养责任后,放弃抚养子女的主体仍享有对子女进行探视的权利。
在离婚之后,未实际负责养育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权对其亲生骨肉进行探望,而与之相反的一方则理所当然地负有提供帮助及便利的职责。
探视权实现的形式以及时间都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来妥善安排;
若协商无果,则应交由人民法院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
然而,当父(母)试图对子女进行探望时,如若发现该行为不利于子女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那么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将会依法中止探望行为。
待影响儿女健康成长的因素消除后,探望活动亦将得以恢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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