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当车辆在进行可变车道变换操作时遭受后车相撞,那么此次交通意外事故的责任归属便需交由交通事故管理机构依据实际情况做出公正且明确的责任判定证明。
通常而言,倘若前车在进行常规的车道变换操作,而紧随其后的后车因未能保持足够的安全行车距离而导致追尾碰撞到前车,那么这起事故往往会被视为后车全责。
然而,若前车在进行车道变换操作时存在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而后车同样未能保持安全的行车距离,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责任的划分将按照双方所犯错误的程度进行相应的比例分配。
根据我国现行的机动车通行法规,在同向设有两条或以上车道的道路上,任何进行车道变换操作的车辆都必须确保其行为不会对相关车道内其他正在正常行驶的车辆产生任何不良影响。
因此,在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实施车道变换操作的车辆理应承担主要责任。
在发生刮擦事故之后,双方驾驶员应当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同时详细记录下各自车辆及车主的相关信息,以便为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处理做好充分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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