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写欠条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利息规定是怎样的
时间:2023-06-01 17:53:47 46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怎么写欠条受法律保护

(一)注意别把借条写成欠条。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其内容基本上具有借贷合同的几个要素,它是由债权人实施将自己的钱物借给债务人的行为所引起的。借条必须与欠条区别开来:欠条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

(二)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三)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四)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五)应写清楚借款用途;

(六)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七)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八)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九)注意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较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10万元,几个月后,张三归还李1万元,遂将原借条撕毁,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张三原向李四借款10万元,现还欠款1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an)”,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尚欠”。由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

(十)底部落款写上双方名字和日期。

二、民间借贷利息规定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2015年,国家修改了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重新定义了民间借贷的年利率。那么民间借贷的利息如何确定?

从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新《规定》将民间借贷的年利率划分成“两线三区”。

第一根线,就是法律保护固定的利率为年利率24%,少于等于24%的年利率都受法律保护。

第二根线就是年利率36%,超过36%的年利率无效。

以24%和36%为界,划分了三个区。一个是无效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域,一个是自然债务区。简单来说,约定年利率超过36%的,无效,即使借款人已经向出借人支付,都可请求法院判决返还,这部分是无效区。约定的年利率未超过24%,法院予以支持,这就是司法保护区。约定年利率超过24%但未超过36%的,法院不支持也不干预,债务人愿意还的就还,债务人不愿意的,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后法院不会支持,这就是自然债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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