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违规行为应对措施及流程
时间:2023-08-14 10:10:49 29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其主要步骤如下:

1.立案。立案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控告检举材料和自己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需要给予环境行政违法人行政处罚,并决定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立案应当填写专门形式的《立案报告表》,立案后应指派承办人员负责案件的调查工作。

2.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案件承办人员对于案件事实调查核实、收集证据的过程。

3.审查调查结果。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提出有关事实结论和处理结论的书面意见,由环境行政主体负责人审查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环境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决定作出之前应依法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环境行政部门必须制作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最后,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和处理措施的分析

(一)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和处理措施

从股转系统公告的信息看,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主要分为三类,即披露信息遗漏或瑕疵、未及时信息披露、和未履行核准程序前披露信息。

1、披露信息遗漏或瑕疵

此类问题在年报披露上尤为突出,具体又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年报遗漏审计报告正文或附注。

二是未按规定更正年报信息或年报信息与审计报告不一致。除年报遗漏相关信息外,还有挂牌公司存在关联方、关联交易等事项遗漏的情况。比如蓝天环保(430263)因关联方披露不完整、关联交易未经内部决策程序且未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未披露被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其总经理因兼职信息披露不完整,应对公司关联方披露不完整、关联交易与关联方资金占用未按关联方事宜决策及披露承担主要责任,被约见谈话,并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2、未及时信息披露

未及时信息披露主要体现在公司出现相关重大事项时未披露或滞后披露。

3、未履行核准程序前披露信息

华盛控股(430686)、万通新材(430536)和中瀛鑫(831061)3家公司股东人数均超过200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便违规披露认购公告进行认购,被约见谈话。

从股转系统公布的情况看,挂牌公司往往同时存在以上两种或三种违规行为,违规行为呈现多样化,比如中试电力(430291)因屡次出现各类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其股票被股转系统进行了特别处理(ST)后,还面临摘牌风险。股转系统公司在对信息披露违规的公司处以纪律处分或自律监管措施的同时,也根据相关责任人的不同违规行为给予约见谈话、出具警示函,或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二)中介机构的违规行为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往往伴随着中介机构的违规,具体如下:

1、主办券商的违规行为

股转系统公布的违规主办券商约30家,违规行为主要为未能督导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尽责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先审查。股转系统公司根据券商不同违规行为采取了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和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齐鲁证券(凯英信业(430032)、三信股份(831579)和中试电力(430291)3家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山西证券(泰谷生物(430523)、三合盛(831418)2家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和海通证券(扬开电力(831245)、金科环保(831516)2家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因屡次违反相关规定,未尽到主办券商职责,被股转系统公司采取了多项自律监管措施。

2、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行为

在公告中,中审国际(凯英信业(430032)的年审会所)和中审亚太(可来博(430134)的年审会所)2家会计师事务所因未尽到勤勉尽责、诚实信用义务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中华人民共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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