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司法解散的原因是什么?
时间:2023-06-21 19:40:43 2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司司法解散的原因如下:

1、公司连续两年以上不能召开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有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不能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连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司经营管理有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不能通过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有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有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谁可以提议解散

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在公司出现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时,可以提议公司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可以申请公司强制解散的情形

(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无法召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多数,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董事或者实际控制人有持续性的压制、欺诈行为,严重侵害股东利益,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纠正;

(四)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导致公司可能或者正在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

(五)其他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将造成股东整体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仅仅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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