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二、办理时限
14(工作日)
三、办理机构
海丰县公用事业局
四、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五、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1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申请表
原件,一式两份。
2
0
纸质
申请人
2
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原件。
0
1
纸质
申请人
3
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原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件。
0
1
纸质
申请人
4
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0
1
纸质
申请人
5
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
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0
1
纸质
申请人
6
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收复印件,设备证明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0
1
纸质
申请人
7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0
1
纸质
行政机关(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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