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国税局税收政策宣传解读选编:
企业会计问:房地产企业竣工后,要将房地产开发的有关资料进行外审,外审的时间较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的精神,“房地产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开发企业须出具有关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税务鉴定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这样就造成时间上的差异,如何处理?
国税干部答:31号文中规定房地产企业竣工后须出具有关机构税务鉴定报告与企业的外审不矛盾,两者之间没有联系,应理解为房地产企业在竣工后要结转销售收入及成本,房地产在年度纳税申报前由有关的中介机构对其计税收入与成本进行税务审计,而企业的外审是房产开发质量、面积、资金使用等方面的审查,并没有将税收作为重点,企业的外审并不是税务审计的前置条件,不存在时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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