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网络诈骗定性什么罪
时间:2024-04-27 13:05:38 26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借钱不还网络诈骗定性什么罪

在某些特定环境下,出借人由于各种原因而未能遵循约定及时偿付应还借款,或者为了得到借款人财物而编造假象、隐瞒真相,从而致使其无法履行借款义务。

此时,假如这些借款来路正当,不存在非法占据之动机,同时贷款所用的财产也未进行滥用且不予以抹杀,只是不再采用欺诈手段行骗,在此基础上,出借人确实有诚意且积极地试图偿清借款;此外,还有一些人手中持有借据却制造出已经全部还款的假象,声称已经结清所有债务。

这类情况都属于借贷法律关系的范畴,尚未符合诈骗罪的判定门槛。

但是需要特别强调,倘若出借人在借款过程中,其主要意图在于不当占有借款人财产,且发表声明表明毫无退回贷款的打算,那么这类行为在很大几率上将会被视作涉嫌构成诈骗罪的表现。

我们强烈建议大家尽量避免作出“拒绝还网贷”这一容易导致法律风险的决策。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网络诈骗数额较小成立诈骗罪吗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诈骗犯罪的起刑点通常设定在人民币叁仟元或以上。

倘若被告人的诈骗数额未能达到该标准,则无需承担刑事责罚。

行政处罚方面可能涉及数日的拘留。

建议广大民众妥善管理和保护自身财物。

对于诈骗金额过于微小的网络骗局,公安机关亦会依法予以处理。

尽管如此,此类情况情节相对轻微,虽需承担相应的民事与刑事责任,但一般不会作为刑事犯罪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n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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