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医患关系和医疗纠纷
1、医患关系
医患关系狭义上是特指医生与患者之间相互关系的一个专门术语,广义的医患关是指以医生为主的群体(医疗者一方)与以患者为中心的群体(就医者一方)在治疗或缓解患者疾病过程中所建立的相互关系。在此,“医”既包括医生,也包括护理、医技人员、管理和后勤人员等医疗群体;“患”既包括患者,还包括与患者有关联的亲属、监护人、单位组织等群体。尤其是患者失去或不具备行为判断力时(如昏迷休克的患者、婴儿等),与患者有关的人往往直接代表患者的利益。
良好的医患关系本身就是一种治疗手段,不仅可以促进病人疾病的康复,而且对医生的心理健康也有促进作用。
2、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广义的医疗纠纷包括医患双方发生的民事纠纷(民事赔偿等)、行政纠纷(行政处罚等)、刑事责任(医疗事故罪等)。
二、医患关系不等于医疗纠纷,医疗纠纷是一种不和谐的医患关系
医患关系分为和谐医患关系和不和谐医患关系。和谐的医患关系是指医护人员能够充分爱护病人,病人能够充分信任医生。病人信任医生,需要医生具备专业的知识技能以保障其恢复健康的执业水平,以及医生良好的职业道德。理想的医患关系是以诚信为基础的,平等,尊重,信任,合作,充满人文关怀。
如果病人和医护人员相互不信任,医护人员态度差、技术水平差,病人缺乏医疗常识或者想谋取不正当利益,就会造成不和谐的医患关系,表现出医患双方缺乏足够的尊重与信任、医患纠纷增多、医院恶性暴力事件增多、职业“医闹”参与恶性事件等情况。
三、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
医疗民事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一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民法的调整范畴。根据
“私法自治”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国家不予干预,因此,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医疗纠纷进行协商,也可以进行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从理论上讲,医疗合同纠纷也可进行仲裁解决,但仲裁解决医疗纠纷还不受重视。国家对医疗民事纠纷的干预表现为民事诉讼,需要当事人起诉才能发生。也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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