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民事赔偿赔不起怎么办
时间:2023-07-31 14:31:11 3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生交通事故后,侵权责任人需要按照双方事故责任比例,以及伤者的实际花费数额进行赔偿,侵权人如果有保险应该由保险公司首先赔付,不足部分再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侵权人确实无力支付赔偿费用,受害人可以去法院起诉对方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判决生效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可以按月支付,慢慢还款。(二)没有强制执行的财产,一般也不会怎么样,可以拖着等有钱再赔偿。

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特点

1、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现在交警部门的调解期限较短,仅为10日,这样就导致许多案件在交警部门调解终结而结案,随之而在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据统计,2004年上半年受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125件,2005年上半年则受理了200件,其中民事赔偿案件155件,同比上升了124.64%。其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40余起,比同期增长40%,其中近一半的当事人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没有诉讼费用的限制,漫天要价,对刑事案件的审理增加无形的压力。

2、诉讼主体范围界定不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但实践中对被害人范围的理解不一,对于财物遭受损失的人以及并非被害人近亲属,但已为被害人支付了各种损失费用的人,是否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的法院认为可以受理,有的法院认为该类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与法无据,不可以起诉,只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而交通肇事案件发生后,赔偿责任主体不明确是处理刑事附带事民事诉讼的一大障碍,责任主体可能是交通事故责任者,也可能是车辆所有人、对车辆有支配权的人以及取得运行利益的人,主要涉及到挂靠、借用、租用、保险、车主、报废车辆赔偿问题、雇佣赔偿等方面,法律对此规定不明确,导致实践中责任主体的不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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