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犯醉驾可否减轻刑罚
初犯醉驾不一定会从轻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3.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
4.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非法使用麻醉药品的;
5.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6.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7.无驾驶机动车资格的,但是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12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
8.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
9.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
10.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11.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12.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
二、醉驾电动车碰撞事故双方责任如何判定
醉驾发生交通事故不一定负全责,原因如下:
1.根据交通法规定,事故责任划分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
2.除规定肇事逃逸负全责外,无证、无牌、酒驾、醉驾行为本身并不必然导致事故,不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只按无证无牌等处罚,不作为责任判定的依据。就算是逃逸,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也可以减轻责任。
三、醉驾立案后可以撤案吗
醉驾立案后一般无法撤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经审查后认为该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或者符合其他依法不追诉情形的,检察院可做出不起诉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n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n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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