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贪污受贿罪刑罚中假释的适用事宜,须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不论缓刑与否)的罪犯,其实际服刑期限应当达到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乃至以上;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则应实际执行十三年或以上的刑期。
其次,在狱期间,必须严格遵循监规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展现出真诚的悔罪态度和良好的行为表现,并且在预测中无再次犯罪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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