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使用是否受公安部门监管
时间:2023-08-28 11:00:12 23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这段内容讲述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在遭受被盗、被抢、丢失或其他非法渠道流入的情况下,案发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遭受被盗、被抢、丢失或其他非法渠道流入的情况发生,案发单位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也需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公安部门毒品使用监管范围及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规定,公安部门是毒品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其职责包括:加强对毒品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毒品预防、教育和抵制毒品危害工作。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公安部门应当建立毒品滥用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对吸毒人员实行社区戒毒和戒毒康复措施。对于吸毒成瘾人员,公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戒毒,并通知其家属、社区戒毒执行地负责单位或者戒毒康复场所,同时通知其监护人,为其提供戒毒所需的费用和必要的生活保障。

综上所述,公安部门在毒品使用监督管理方面具有重要的职责。对于违反禁毒法规定的行为,公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

结语:公安部门在毒品使用监督管理方面具有重要的职责,对于违反禁毒法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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