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某与甲某相识并以“李某”的名义与其确立恋爱关系,之后甲某产下一名女婴,之后全某隐瞒部分事实,以带孩子看病为由,在孩子母亲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孩子交与琴琴。全某还用其好友及甲某的身份信息为孩子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并多次向琴琴索要费用人民币共计24409元。最终全某因犯拐卖儿童罪获刑五年。
那么买家琴琴是否涉嫌犯罪呢?
《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也是犯罪行为,本案中,琴琴如果明知对方是卖孩子,而她自己也是出钱收买,那么她收买孩子的行为将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此罪的,应当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所以,买家琴琴的行为是会涉嫌犯罪的,至于会如何判刑还需要根据其犯罪情节轻重来判决。
拐卖儿童案中的买家一般如何量刑?
梳理近300个拐卖儿童案件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收买方大部分被判一年及以下有期徒刑,且大多适用缓刑,少数情节较轻的被判拘役、管制或免予追究刑事处罚,与情节较重的被判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判例大致相当。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刑期一般都在三年以下,考虑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大部分被宣告缓刑。
任何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都不容侵犯,虽然父母对亲生子女享有监护权,但子女不是父母的“私人财产”,子女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容侵犯,绝不允许买卖。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不仅有违伦理道德,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从法律层面讲,“亲子亲卖”是拐卖儿童的一种行为方式,应依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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