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的法律规定,伪造变卖金融机构许可证已经触犯了法律,将会进行相关规定的处罚,通俗来讲就是会坐牢。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构成分析
1、客体。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于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对金融票证的伪造、变造行为。根据行为对象的不同,有如下四种具体表现形式:
(1)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
(2)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3)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
(4)伪造信用卡。至于伪造、变造的理解问题,一般认为,伪造是指行为人仿照金融票证的票面、颜色、形状、质地,采用各种非法方法制作假票证,或者假冒他人的名义伪为票证的行为;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限的人,采用涂改、挖补、拼接等方法,对真票证进行加工改造,变更票证上除签名之外的记载内容的行为;
3、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一般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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