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通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称,自己于2005年取得水下建筑构件及其采用该构件的水下建筑物的建筑方法专利的独占实施许可。后公司发现在大港埕海油田(1期)海洋工程埕海四号进海路部分工程项目中实施了该专利,该工程以中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为业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为管理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为设计单位,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建设单位。故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上述四家公司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600万元。四被告辩称,涉案专利实际上只是在失效专利的基础上加了一项公知公用的技术特征,应属于无效专利,请求法院驳回北京海通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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