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类犯罪,如贪污贿赂犯罪: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行贿案、以及单位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等;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如泄露国家机密案、玩忽职守案、徇私枉法案、枉法裁判案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如非法拘禁案、刑讯逼供案、报复陷害案、非法搜查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如破坏选举案、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案、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等。
监察委员会如何行使留置权
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员行使留置权的,应该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经决定后同意的,可以行使留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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