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宜春交通稽征分局宜春市交通局宜春公路分局关于联合上路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
时间:2023-06-08 20:45:22 28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交通稽征分局、宜春市交通局、宜春公路分局制定的《宜春市交通部门联合上路执法工作规范》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宜春市交通部门联合上路执法工作规范

为了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切实防止交通部门出现公路“三乱”现象,推动“双优”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交通部门上路检查必须实行联合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本规范适用于宜春市辖区范围内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稽查征费、交通运政和公路路政)及其经考核合格、持有效执法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稽查证》、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证》、《江西省行政执法证》)的正式在编的行政执法人员。

二、宜春市辖区范围内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努力推动“双优”工作,确保交通部门无公路“三乱”行为。

三、交通部门上路检查,必须执行联合执法。交通运政、公路路政部门需要上路对车辆进行检查时,必须会同稽查征费部门联合上路。联合上路由稽查征费部门牵头。

四、在主要国、省道上的检查,按照省稽征局的统一安排执行。其他公路上的检查,每月安排上路检查的时间不得超过5天,各县(市、区)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下月上路检查的线路、时间(5天)按各自渠道上报后,由宜春市交通局安排。由牵头单位下文执行,并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

五、联合上路执法程序和规范:

(一)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交通部规定的《交通行政执法程序》参与执法。

(二)执法人员必须具备执法资格,持有效执法证件,按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完备,使用统一的“停车示意牌(灯)”和规范的指挥手势。

(三)联合上路执法,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线路、时间,由牵头单位于前一日联络安排。不能参加联合上路的也须在前一日告知牵头单位。

(四)联合上路执法的交通工具和伙食各自负责。

(五)进行检查时,不得双向同时拦截车辆,拦截车辆不能超过3辆;为确保公路畅通,在一条线路上不允许多点检查。

(六)联合上路检查时,实行统一检查,按照职责范围,各自处理。对违章车辆的处理,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做到证据齐全,处罚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罚要体现教育为主的原则。

(七)收费、罚款必须严格使用规定的合法票据,并规范填写,严禁用白条子收取各种费用。

(八)对超限运输车辆的检查,必须按照《公路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年第2号令)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在超限运输车辆检测站进行。在省政府未正式批准设站之前,暂停对超限车辆进行检测和收取补偿费。

(九)禁止对外省以及本辖区以外的县(市、区)未交运管费的车辆补收运管费。

(十)对外省未按《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三册)的规定,足额交纳养路费、重点费的车辆,不得进行补征,也不得对外省超载车辆补收养路费、重点费和客货运附加费。

(十一)对绿色通道上运菜车辆,按照交通部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除依法收取通行费外,不得进行其他检查。发现问题,要先放行,后处理。

(十二)在执行公务中,如遇与相对人发生纠纷、磨擦时,应做到有理有利有节的处理,积极主动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化解矛盾,避免事态的恶化。

六、严禁下列不规范行为发生:

(一)聘用不具备执法资格人员从事执法活动;

(二)为其它单位和部门搭车收费;

(三)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票据进行收费和罚款;

(四)收费、罚款不符合规定标准;

(五)扣车扣证、拍卖车辆的程序、手续不合法,不完备;

(六)双向拦车,造成堵塞;

(七)未按规定着装,佩带证章不齐,指挥车辆手势不规范;

(八)对相对人打、骂、侮辱、侵犯人身权利等不文明、不礼貌的行为和危害公、私财物安全等违纪违法行为。

(九)擅自上路、越权检查和处罚,滥用职权。

七、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应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对群众举报违反本规范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一经查实,将依照《江西省处理公路“三乱”行为暂行办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分的暂行规定》(宜发[2002]11号)进行严肃处理。举报电话:宜春交通稽征分局0795-3269997,宜春市交通局0795-3565549,宜春公路分局0795-7026381.

八、牵头单位要加强对本规范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制止。问题严重的,要予以通报,并报告市政府,责成有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当事人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九、要组织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掌握本《规范》,加强业务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执法水平。

十、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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