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机构担保函是否有效
金融机构出具的担保函是否有效,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金融机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反担保合同的实现条件
(一)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三)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四)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反担保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成立后不一定实现。反担保实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须原始担保的担保人依照担保合同实际承担了担保责任,担保人因承担了担保责任而取得了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二)债务人届期没有对担保人因承担担保责任所受的损失予以偿付。
(三)反担保合同有效。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是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有效,因而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有效不必成为反担保实现的条件。
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三、担保公司如何有效控制风险
企业融资如何有效地规避、防范、化解风险是担保公司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惟有解决此问题,担保公司才能谈得上生存与发展。对于风险控制的手段和方法,我们认为,完善的风险评价体系和行之有效的反担保措施是最重要的,谨慎审查、风险评估是为了规避风险,而反担保方式的多样性、实效性能够为担保公司在代偿债务后有效的向被担保人追偿提供保证,未雨绸缪永远比亡羊补牢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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