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精神赔偿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
1、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
2、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
3、侵权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罪名和刑罚的严重程度;
4、纠错的环节和过程;
5、赔偿申请人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6、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7、其他应考虑的因素。
原则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不得超过《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得少于1000元。
国家赔偿方式包括哪些
国家赔偿的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形式。纵观世界各国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外乎有三种:金钱赔偿、恢复原状、返还财产。
(一)金钱赔偿:指在计算或者估算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后,以货币支付的形式,给予受害人一定额度的金钱的赔偿方式。金钱赔偿的适用,一般应以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为前提。具体讲,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及生命健康权的;
(2)侵犯受害人的财产权,其财产已经灭失、拍卖,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已不可能的。
(3)侵犯受害人的财产权,其财产已被损坏,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有重大困难的;
(4)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与法律规范相抵触的。
(二)恢复原状:指负有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按照受害人的愿望和要求,将受害人的财产或者权利恢复原来状态的条件下才能适用。它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形:
(1)应当返还的财产被损坏,能够恢复原状的;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3)恢复原状不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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