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贷关系中,虽然未签订书面的借据,但是有明确的还款意愿,那么通常情况下不能被视为欺诈行为。
然而,欺诈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使受害者产生错误认识并交付财产,同时行为人并无返还财产的意图。
因此,仅仅因为缺乏书面借据而存在还款意愿,并不足以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也无法满足欺诈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然而,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建议在进行任何形式的借款活动时,都应当妥善保存相关的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全文38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