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区检察院与检察院的区别
时间:2023-03-17 10:21:28 32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对应法院层级不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二、管辖案件不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市检察院管辖,一般案件由区检察院管辖。

三、处理权限不同。市检察院可以提审区检察院的案件。可以对区检察院办理案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刑事案件管辖权规定有: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二、刑事案件到检察院流程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会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处理:第一、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法院。第二、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诉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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