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方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时,应当由双方协议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夫妻双方对房产分割能达成约定的,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对房产作出分割;对房产分割有异议的,人民法院会将房产判给登记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应当属于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房产增值的部分,应当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补偿。补偿的数额可以由双方达成约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确定。
男方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怎么分
男方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的分配如下:
1、如果婚后配偶一方参与共同还贷,则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
(1)离婚时应由权属一方给予补偿不妨碍按揭房产的权属确定与分割;
(2)因为该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无论由哪一方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均应由该方给予另一方房产价值一半的补偿;
(3)比如由一方取得房产支付对方补偿金并承担银行剩余债务即可;
2、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而通过诉讼解决房产归属的:
(1)由于该套房屋虽然取得了房产证但尚未还清贷款,银行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故通常认为此种房屋属于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
(2)法院一般不会对房产的归属直接做出判决,而是判决该房屋归一方使用,并告知当事人在还清银行贷款,涂销抵押登记后再通过诉讼解决房屋产权的归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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