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描述了原审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书后的处理方式。首先,原审人民法院将其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抗诉书、案卷和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原审人民法院也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最后,如果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合适,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1、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书,并将其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2、原审人民法院将抗诉书、案卷和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3、如果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合适,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人 民 检 察 院 与 人 民 法 院 抗 诉 工 作 衔 接 机 制
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抗诉工作衔接机制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在这个机制中,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共同协作,通过信息共享、沟通配合、协同抗诉等方式,加强抗诉工作的衔接和配合。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公共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抗诉。而人民法院则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在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存在信息沟通不顺畅、工作配合不协调等问题,导致抗诉工作的效果受到影响。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的衔接机制,包括信息共享机制、沟通配合机制和协同抗诉机制等。这些机制的建立,有助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的协作,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抗诉工作衔接机制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通过信息共享、沟通配合、协同抗诉等方式,加强抗诉工作的衔接和配合,有助于解决信息沟通不顺畅、工作配合不协调等问题,从而提高抗诉工作的效果,维护司法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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