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又违法是否可以提请刑事拘留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犯罪嫌疑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应由人民检察院依据情节轻重对其采取逮捕措施:
首先,是故意实施新的犯罪活动;
其次,意图自杀或逃亡以躲避侦讯和案件审查起诉的行为;
再次,实施销毁、伪造证据,串通他人或干扰证人作证等行为,严重影响了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正常开展;
最后,对被害者、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行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条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一)
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
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三)
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
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二、取保候审又犯新罪会如何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的,撤销取保候审,对嫌疑人进行逮捕,对两个犯罪分别作出判决后,依据数罪并罚原则进行处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取保候审又违法是否可以提请刑事拘留”,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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