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律师补充:
保价是指用户针对寄递的物品向快递公司声明其价值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快递公司向用户提供的一种服务承诺,当货物出现损失时,快递公司会在“声明价值”范围内赔偿相应损失,保价的费率及最高声明价值由快递公司自行制定。寄件人原则上对自己的快件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保价或者购买保险。各大快递企业均制定了自己的保价规则,用户交寄物品时可以充分询问快递员保价要求和理赔规则,用户可以在寄件时自由选择是否对寄递物品进行保价。
在寄快递时一定要认真阅读快递公司提供的《运单契约条款》,在交寄贵重物品、易碎物品时,应当事先明确向快递公司声明是贵重物品,要求快递公司在包装、标志上额外提示注明。
【法律依据】
《邮政法》
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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