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罚款不交后果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非机动车交规
一、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各行其道是通行的一项基本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所谓“右侧”是指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线算起,通行路面宽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能超过1.5米,三轮车不能超过2.2米。
二、非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的通行规定。
非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除应遵守“红灯停、绿灯行”一般规定外,根据《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1、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2、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3、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即绕中心点大转弯);
4、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5、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此外,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除应当遵守上述1、2、3项的规定外,《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还专门规定:
1、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2、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3、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三、横过机动车道下车推行规定。
现行法律、法规对原有的“非机动车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须下车推行”的规定作了修改,《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四、非机动车载物规定。
非机动车和机动车一样,也存在一个合理的承载限额,一旦超出这一限额,将带来安全隐患,容易发生交通事故,为此,《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五、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停车秩序一直是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难点。由于目前非机动车数量庞大和受各方面条件的制约,非机动车随意停放现象比较普遍。停车秩序是交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即在设有非机动车停放点的地方,必须在指定的停放点停放,并自觉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挥,不得随意停放;未设停放点的,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责任选择合适的地点停放,以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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