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并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于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情况,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如果法律规定需要这样做,行政机关可以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并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如果法律规定需要这样做,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逾 期 不 履 行 罚 款 怎 么 处 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逾期不履行罚款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因此,对于逾期不履行罚款的情况,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并且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措施。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包括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并依法处理或划拨抵缴罚款、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加处罚款或滞纳金,而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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