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另外,根据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
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般就是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
(2)还有就是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这种也是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如果是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我们国家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婚后所取得的一些共同的利益的话,都是属于夫妻两个人平均的所有的,但是也有些特殊情况,比如说最特殊的一种规定的话,就是一方出了车祸所给予的一些医疗费用,个人的赔偿的话,都是属于个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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