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格权的类型有哪些
物质性人格权:
(一)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护自己生存利益的人格权。生命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
(二)健康权
健康是指(人体)生理机能正常,没有缺陷和疾病。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维护自己的生理机能正常活动的人格权。健康权是以生命权为前提和基础的人格权。
(三)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依法维护身体组织完整并自主支配其身体组织的人格权。身体是生命和健康现象的物质基础,法学意义上的身体包括两部分,一是主体部分,二是附属部分。主体部分是人的头颅、躯干、肢体的总体构成,包括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是身体的基本内容。附属部分,如毛发、指(趾)甲等附着于身体的其他人体组织。民法理论上认为,自然人的身体器官、组织的完整性利益同样是人格权的保护客体。
精神性人格权:
(一)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姓名。姓名是自然人依法命名的与他人相区别的文字符号。
(二)名称权
名称权是指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依法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名称的权利。名称权的主体是具有特殊民事主体资格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法人等社会组织。名称权的客体是非自然人民事主体的名称。
(三)肖像权
肖像是指以一定的物质形式再现的人物形象。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肖像权是特定的自然人的专属权利。肖像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肖像。
(四)名誉权
名誉是指人们对民事主体德才素质的综合评价。这种评价不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评价,也不是一种自我评价,而是公众对特定人的评价。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不受非法侵害的人格权。名誉权代表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参与社会活动的基本法律条件。名誉权是纯精神性的权利,故不具有可转让性。
名誉权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就侵害名誉权而言,它是指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毁损他人名誉,导致对权利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即使没有故意而只有过失,只要客观上造成他人名誉贬损的事实时,都可以认定是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但是,属于依法进行的合法行为,即使客观上造成了他人的名誉贬损,也不属于侵犯名誉权。比如,国家司法机关依法揭露罪犯,是依法定职权进行的合法行为,当然不是侵犯罪犯的名誉权。
(五)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基于特定的自然人而存在的,本人对于不愿公开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依法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隐私权的客体是权利主体依法得到尊重并不愿公开披露的私人秘密。
二、如何认定侵犯人格权
1、侵害了公民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
2、加害人存在主观故意;
3、受害人实际遭受了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如甲商场因怀疑乙偷拿商品,强行将乙带到办公室搜身,最终发现乙没有偷拿商品。搜身时,除工作人员外没有第三人在场,商场工作人员也未对外透露,甲的行为没有侵害乙的名誉权等具体人格权,但甲侵害了乙的人格尊严、人格自由,造成严重后果,乙有权以人格权遭受损害为由,请求甲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三、人格权的法律特征
1、主体普遍性
一般人格权的主体,是普遍主体。一般人格权仅自然人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一般人格权,且公民和公民之间之间一律平等。但必须注意的是,在法学学术的现实意义上,个体人格权与群体人格权分离并缜密剖析,个人与公民的人格权概念区分和个人与法人的人格权区分,他们在实质意义上没有平等性。具体人格权应该从具体法律细则中探究或加以评测,而不能从抽象且不具体的人格权独立、自由和尊严加以掩饰,这样只会将现实法律与人格权疏远,并且加剧社会个人主义彰显和罪责形态的意识出现,事实上,人格权的实质并不能以高度概括和以"独立自由尊严"的幌子的形式出现。
2、权利内容极具广泛性
在我国,其实本质上应该采取具体人格权意识的表达涵义,即包含具体人格权权益意识的修饰。人格权法需要在现实的法律意义上大胆加以修饰、诠释以及表达。而从法学角度,人格权法也不能以一般和具体形式加以阐述,人格权法的权力标的的本质应该是侵权法主体中的群众和个体,以正向推动的条文需求及完善目的而加以诠释和阐述是大势所趋。
3、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一般人格权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是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虽然对具体人格权有概括的作用,但它也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是人身权中的基本权利。一方面,它决定着和派生着各种具体的人格权,另一方面,它更为抽象和具有概括性,成为人身权中最具抽象意义和典型性的基本人格权。法学人格权的最终目的是将人权与人格权的意识形态完全诠释和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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