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项动产同时向两位或以上的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各个抵押权人将依据其在相关部门所办理的抵押登记手续的具体状况,采取以下的优先序次来接受清算和分配:
(1)若抵押权已在主管机关进行过注册登记,那么将按照注册登记时间的先后秩序来决定清偿的先后顺序,也就是说,先行办理抵押注册登记的债权人会优先得到清偿,紧接着是较迟进行抵押注册登记的债权人进行受偿;
(2)假如有两个抵押,其中一个已经完成了这套程序,而另外一个却未能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这时,已经完成抵押注册登记的债权人便可以优先于那些尚未进行相应的注册登记操作之人,得以获取清偿;
(3)若涉及到的所有抵押权皆未在主管机关进行注册登记,那么各个债权人将会遵照各自债权额和重要程度的比例来决定分配比例,排队等待清偿。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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