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生医学证明的办理手续
时间:2023-05-09 09:12:37 22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

(一)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1、申请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2)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未提供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应提供本人书面声明;

(4)新生儿父亲申请办理,但母亲信息无法提供或无法核实的,需提交新生儿与父亲亲子鉴定证明;

(5)非新生儿父母申请办理或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提交新生儿监护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办理或领取人有效身份证件;

(6)原分娩机构已停止签发职能的,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或住院分娩证明,否则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2、受理单位:孕产妇住院分娩的产科医院(产科)。

医疗机构名称执业地址联系电话

深圳市人民医院罗湖区东门北路1017号25533018-2063

罗湖区妇幼保健院罗湖区太白路号25800133

罗湖区人民医院罗湖区友谊路47号25650005-3636

深圳武警医院罗湖区红岗路1029号82699695

深圳流花医院罗湖区春风路2069号82140355

深圳仁康医院罗湖区草埔吓屋村8号综合楼25671995

深圳博爱医院罗湖区红岭中路2056号25890396-212

深圳远东妇儿科医院罗湖区深南东路2097号88808888-3528

(二)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1、原则上应在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出生医学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2)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未提供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应提供本人书面声明;

(4)助产机构外分娩的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及亲子关系声明;

(5)新生儿父亲申请办理,但母亲信息无法提供或无法核实的,需提交新生儿与父亲亲子鉴定证明;

(6)非新生儿父母申请办理或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提交新生儿监护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办理或领取人有效身份证件;

2、受理单位:罗湖区妇幼保健院(保健部),咨询电话:25800133。

温馨提示:非产科医院无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希望广大群众到合法的产科机构住院分娩。对于在特殊情况下生下的新生儿,建议立即报警,由公安部门出具相应证明,便于日后申请办理证件。

二、《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

1、换发对象:换发是指签发机构为因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1)无法进行出生登记的;

(2)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新生儿姓氏可随父母亲信息变更相应调整)。

2、申请:提交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

(2)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及书面申请;

(3)因当事人原因变更父亲或母亲的,提供相应的亲子鉴定证明,新生儿需变更户籍的,还需提交原户籍注销的证明材料(仅申请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因不能进行出生登记需变更的,应提供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3、初审:申请材料初审合格,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原小孩出生医院)向申请人提供如下材料:

(1)原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所依据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复印件(应由产房护士长审核签字确认,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2)无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的,应提交接生记录、住院分娩病历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4、换发制证:

(1)由申请人或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向区妇幼保健院(保健部)提出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供:上述初审合格的材料及出具的证明材料。

(2)受理单位:罗湖区妇幼保健院(保健部),咨询电话:25800133。

5、盖章、发放:申请人或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取得新的《出生医学证明》(未盖章)后,由原签发机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按规定发放。

三、《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

1、补发对象: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有需要,以公证机构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2、申请:提交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和书面申请;

(2)原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所依据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没有的应提交接生记录、住院分娩病历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需加盖原签发机构管理部门印章);

(3)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

受理单位: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原小孩出生医院)。

3、初审:申请材料初审合格,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原小孩出生医院)向申请人提供如下材料:

(1)原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所依据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复印件(应由产房护士长审核签字确认,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2)无《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的,应提交接生记录、住院分娩病历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4、补发制证:

(1)由申请人或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向区妇幼保健院(保健部)提出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供:上述初审合格的材料及出具的证明材料。

(2)受理单位:罗湖区妇幼保健院(保健部),咨询电话:25800133。

5、盖章、发放:补发新的《出生医学证明》由罗湖区妇幼保健院(保健部)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按规定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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